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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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志平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重庆执业12年
擅长: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
亮点:
获得“《重庆之声·身边说法》特约嘉宾”等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危险驾驶罪圆满取得缓刑”等1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苟志平,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取得新版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证书。执业以来代理了数百件案件,培养了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专注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工亡、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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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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