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刑事案件的辩护如同一场惊心动魄的博弈,每一个环节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今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詹明民律师是如何运用
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在朱某某诈骗案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自首的认定和诈骗金额的确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犯罪的人主动找到警方承认自己干了坏事。在这个案件里,朱某某是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刑警队接受调查的。这就涉及到是否符合自首里“自动投案”的条件。詹明民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和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只说朱某某是被传唤到案,没说明是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詹律师就和检察机关沟通、补充证据,最后认定朱某某是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符合自首情节。
而诈骗金额的确定也十分重要。这就好比你要算清楚一个人到底骗了别人多少钱,因为骗的金额大小会影响到判刑的轻重。公安机关一开始认定朱某某诈骗了78万,这可是个很严重的数额,要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呢。但詹明民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在案发前朱某某已经还了被害人31万。这31万朱某某并没有一直占着不还的意思,所以不该算在诈骗金额里。詹律师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认可了这个观点,把诈骗金额核减为47万。
在这个案件中,詹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仔细阅卷寻找突破点,然后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先是通过补充证据让检察机关认定了朱某某的自首情节,又通过严谨的分析让检察机关认可核减诈骗金额。一步步推进案件,为朱某某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王某某涉嫌
合同诈骗罪一案里,涉及“无非法占有目的”和“积极赔偿被害人”这两个法律要点。
“无非法占有目的”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人虽然做了一些看起来可能违法的事,但他心里并没有一直想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在“租车型”合同诈骗案中,一般
犯罪嫌疑人会提前计划,像联系抵押
公司、伪造身份、伪造证件等,从一开始就打算骗车抵押赚钱,这种就能看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王某某不一样,他有工作,租车是自己用,还按时交租金,就是后来经营出问题才把车抵押了。而且他在抵押的时候也没伪造证件,抵押公司也知道车不是他的,所以他在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后来还不上钱,也不能就说他一直想把车占了不还。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家属在事情发生后,主动把被害人的损失补回来。在这个案子里,王某某被
刑事拘留后,他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还得到了谅解。
詹明民律师代理这个案子后,及时会见王某某了解情况、认真阅卷研究。根据“无非法占有目的”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两点,积极和检察官沟通,还提交了相关类似案例。通过这些努力,推动案件向有利于王某某的方向发展。
经过詹明民律师的不懈努力,朱某某诈骗案中,朱某某的刑期从原本可能的10年以上降至5年。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这两个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詹明民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詹明民律师是
河北鼎奥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她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擅长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在合同纠纷、金融信贷等复杂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以及公司并购重组、法税统筹等非诉业务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需求,相信詹明民律师会用她的专业知识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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