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自首和立功的联系:立功与自首一样,都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罪行的后悔,都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有所减轻,均为其犯罪后向善的表现,其痛改前非的行为均可以得到肯定性的法律评价。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等。
1、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是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同时并存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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