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案例:精准抗辩维护被告权益
案件基础情况
原告某装饰工程
公司诉称,2021年9月11日,其与被告一某景观工程公司及被告二葛某(挂靠人)通过微信拟定《不锈钢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协议》,承包“某天空之城”项目不锈钢制作与安装工程。原告称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于2021年11月20日结算,工程总价款198,·844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预付款42,900元及进度款30,000元,尚欠155,944元,遂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一某景观工程公司委托万伟律师代理,辩称未在协议签字盖章,与原告无书面及事实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和最终结算,不认可原告单方计算的工程价款;支付的72,900元系代挂靠人葛某支付,非认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二葛某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不锈钢厚度未达合同约定)且部分工程未完成,双方未达成结算。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确定被告一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及是否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是否完成最终结算,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是否有事实依据。被告一未在协议签字盖章,原告主张的事实合同关系需有力证据证明;结算条件是否成就依赖合同约定条款的严格审查;工程质量及未完工事实影响原告主张的合理性,且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1. 主体资格抗辩——切断合同相对性:万伟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对被告一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一未签字盖章且不知情,未委托葛某签订合同也未追认。被告一付款系基于与葛某的内部挂靠关系代付,不能认定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成功切断合同相对性。
2. 结算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未完成:重点援引协议结算条款,本案原告的“结算单”无合同约定的会计唐某审核签字,不符合结算条件,且单方计算的价款无双方签字确认,被告一不认可,削弱了原告主张的依据。
3. 工程质量与未完工事实——削弱原告主张的合理性:提交现场视频及对比表,证明原告施工存在偷工减料、部分工程未完成及质量瑕疵等事实。葛某庭审陈述按实际完成量及合同单价计算,原告应得款项与被告一已付基本持平,进一步削弱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4. 举证责任与鉴定申请——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及二审
法院均释明原告可申请
司法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万伟律师据此主张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详情
一审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也未经过最后结算,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原告
江西耀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完成结算,且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佐证其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原告)负担。
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成功切断合同相对性,证明单纯代付款行为不当然构成合同相对方,对“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有重要参考价值。严格把握结算条件,精准运用合同条款,使原告核心证据未达结算证明标准。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拒绝鉴定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全面胜诉,为委托人避免支付风险并为内部结算提供有利基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各方应重视合同条款约定,严格遵守结算程序。承包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及时申请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需谨慎对待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忽视细节而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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