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案例:精准抗辩,守护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本案便是其中典型。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我们不仅能看到法律实务的精妙之处,更能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与启示。
一、案件基础情况
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称,2021年9月11日与被告一某景观工程公司及被告二葛某(挂靠人)通过微信拟定《不锈钢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协议》,承包“某天空之城”项目不锈钢制作与安装工程。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21年11月20日结算,工程总价198,844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预付款42,900元及进度款30,000元,尚欠155,944元,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一某景观工程公司委托万伟律师代理,辩称未在协议签字盖章,与原告无书面及事实合同关系,支付款项是代挂靠人葛某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和最终结算,不认可原告单方计算价款。被告二葛某则称原告施工有质量问题(不锈钢厚度未达约定)且部分工程未完成,双方未结算。
二、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明确被告一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及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确定案涉工程是否完成最终结算,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有无事实依据。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影响着案件走向,需抽丝剥茧,精准应对。
三、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span style=”color: 3333ff;”主体资格抗辩——切断合同相对性/span
万伟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被告一未签字盖章,对其不生效。协议由被告二与原告微信拟定,被告一不知情,且未委托追认。被告一付款基于与葛某的挂靠关系代付,不能认定与原告有合同关系,成功切断合同相对性。
span style=”color: 3333ff;”结算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未完成/span
重点援引协议结算条款,强调工程量需项目经理、硬景施工员及甲方会计共同签字审核的合格验收量结算。本案原告的“结算单”缺会计审核签字,不符合结算条件,且单方计算价款无各方签字确认,被告一不认可,有力削弱原告主张。
span style=”color: 3333ff;”工程质量与未完工事实——削弱原告主张的合理性/span
万伟律师提交现场视频及对比表,证明原告施工偷工减料、部分工程未完成及存在质量瑕疵。葛某庭审陈述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原告应得款项与已付款基本持平,进一步削弱原告主张合理性。
span style=”color: 3333ff;”举证责任与鉴定申请——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span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释明原告可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拒绝。万伟律师主张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使原告在关键证据上陷入被动。
四、裁判结果详情
span style=”color: 3333ff;”一审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span
认定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且未最后结算,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span style=”color: 3333ff;”二审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span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充分证明双方已结算,经释明仍不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五、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中,万伟律师成功切断合同相对性,严格把握结算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取得胜利,一、二审全面胜诉,为委托人避免支付风险并提供内部结算有利基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认定至关重要,代付款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结算条款应严格遵守,当事人需确保结算程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关键,主张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宝贵参考,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履行义务及处理纠纷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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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律师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抚州执业8年
律师简介
万伟律师,执业8年,现任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督委员会监事兼业务监督部部长、刑事部及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具有三级律师职称。执业以来先后荣获江西省骨干律师、抚州市优秀律师、抚州市优秀党员律师、抚州市临川区先进普法个人、律所优秀讲师等荣誉。同时担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听证员、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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