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经历丰富,受社会认可
张文远律师,是
江苏欣正
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同时担任着
湛江国际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常州市律师协会
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他长期担任常州市
浙江商会、
温州商会以及
安徽商会的法律顾问,多次获得常州市安徽商会的表彰。此外,他还被民主建国会钟楼八支部推荐为
钟楼区多个社区法律顾问。这些经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他的认可。
从业18年来,张文远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和
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擅长代理群诉案件,执业之初便成功处理两起原告近百人的群诉案件;还成功代理了全国一例挂靠出租车司机
工伤案件;在大额诉讼方面也有不错表现,成功代理标的高达4.3亿元的诉讼案件。同时,他对公司法进行了多年研究,代理了多起非诉投融资、
股权收购等业务,以及
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等诉讼案件,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2)“挂名监事”困境,律师出手破局
接下来,看看张文远律师在挂名监事涤除登记案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原告是被告公司设立时登记在册的监事,但自公司成立以来,他从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未领取任何报酬,
社保记录及
劳动关系均显示他实际服务于其他企业,是典型的“挂名监事”。
2025年,原告因任职其他公司高管,且被告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便向被告及其唯一
股东书面提出辞任监事。然而,邮件被退回或无人回应。无奈之下,原告在全国性报纸《国际商报》刊登辞任公告,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通知程序。但被告公司始终未启动内部改选或变更登记程序,原告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委托张文远律师向
法院提起涤除监事登记之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公司法》第77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个团队里有固定的岗位设置,监事就像是其中一个岗位。如果这个岗位的人任期到了还没选新的人来接替,或者这个人中途辞职了,导致团队里这个岗位的人数不够规定数量,那么原来那个岗位的人就得继续干,直到新的人来接手。但如果团队规模小,本身就只有一个人在这个岗位,他辞职了也不会造成人数不够的情况,那他就不用再继续干啦。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仅有一名监事,且原告辞任不导致法定人数不足问题。所以根据这条规则,原告不因此受强制留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关于自己有权辞任并不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的抗辩,为律师的代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案件难点重重,律师逐个击破
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公司内部治理完全失灵,司法介入门槛较高。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被告及其股东对原告的辞任通知采取消极回避态度,既不答复,也不召开股东会或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原告陷入“辞而不得脱”的困境。其次,被告缺席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律师需要在缺乏对方回应的情况下,独立完成对辞任程序合法性、内部程序失灵、不存在法定不得辞任情形等核心事实的证明。此外,监事辞任的法律适用需与董事辞任作出区分,律师需准确援引法条进行论证。最后,“挂名监事”身份的举证难度较大,律师需通过社保记录、
劳动合同、未领取报酬的陈述、公司经营状态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说服法院支持涤除登记。
(4)专业代理,圆满解决问题
面对这些难题,张文远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了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援引《
民法典》第933条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法》第77条监事辞任规则,论证原告单方辞任已合法生效,被告负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在证据收集方面,张文远律师指导原告依次完成书面辞任通知、邮寄记录(含退件证明)、报纸公告、社保权益记录单、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的固定,形成“任职挂名→依法辞任→内部失灵→司法介入”的完整逻辑链条,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已穷尽救济途径。
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张文远律师通过详实的书面代理意见和庭审中清晰的法律陈述,使法院能够完整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理由,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同时,他还预判执行风险,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涤除监事登记事项”,并在代理意见中提示:即便被告未来无法选出新的监事,也不影响法院判决的
强制执行效力,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
经张文远律师代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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