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法律上叫做混同。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以下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以下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有:合同承受,企业合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但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形: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等。
一、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3、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4、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5、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4)基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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