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混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 (一)债务已经履行;
- (二)债务相互抵销;
-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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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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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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