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债务人负担,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法律规定如果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此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分别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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