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法律规定如果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此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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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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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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