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谁负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会产生必要费用,从公平等角度,该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促其积极履约。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代位权行使是保障债权人权益,规定此可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避免债权人损失,从公平角度债务人也应担费,以平衡双方利益。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