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等等。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分别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
代位权是一种债务人在债权到期的时候懈怠于行使他的权力,这种懈怠也威胁到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就会因为侵权,而向法院提起行使代位的权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行使代位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法律规定如果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此时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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