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没及时申报债权,在一定情况下仍可申报。破产程序中,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费用自担;非破产程序可协商或诉讼主张,过时效有抗辩权风险。

公司解散时未及时申报债权者,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债权人若错过申报时机,可能面临两种状况:1.公司清算仍在进行中,此时可申请补报,但需明白,仅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里受偿,若无剩余,有权向股东追讨已得财产;2.公司清算已完成,若债权人未申报系因公司未通知所致。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分三种情况处理: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公司清算程序中,在终结前补充申报,清算组登记,可在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起诉维权。

若债权方在法院设定的申报期限之内尚未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则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程序启动之前进行补充申报。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任何分配环节,均不会对其进行再次分配。为了确保自身能够获得相应的分配权益,债权方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尽早完成申报手续。

若债权方未按时申报债权,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如未及时申报,可在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发放的部分将无法再重新分配。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申报,只能在最终分配前再次申报,且须自行负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