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申请担保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务人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不但包括主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的关系中,主债务人对债务未清偿之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其有权申请保证人破产。针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因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不能直接转换为其清偿能力。那么保证人就不能以具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只要能够合理说明其是为参与破产程序而需获得相关信息,即有权查阅相关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冻结债务人账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如果遇到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1)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约定给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按时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扣押托运的物品。这在法律上称作留置。(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扣押并且变卖担保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作质押。建议债务人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划扣,所得款项偿还他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这是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1、债权人不能占用债务人房产,如果债权人私自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则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债务人是可以报警处理的。2、如果债权人向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房产采取保全措施。3、不过如果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债权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能单独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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