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还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债权人作为合同违约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
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可以。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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