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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2024.04.24 债权债务 463人浏览举报
解析
1、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2、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
4、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
5、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的方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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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衍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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