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个是需要走诉讼途径解决的。
债权人申请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具体表现为不向此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等;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程序上,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案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实现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实现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继承财产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
现实中不同案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还是对案情进行具体的描述,律师才能做出准确的分析。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怠于起诉或申请仲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起诉第三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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