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以下这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等。
在此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等。
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一般需要包括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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