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是指因债务人怠于偿还到期债务,故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

众所周知,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的,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行,否则的话就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权人代位

《合同法》第73条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条的意思主要是除了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由此,《合同法》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一)第12条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