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时间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还是需要注意申报期限的限制,法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由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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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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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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