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与抵押人协商对其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有;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为:先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或者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
船舶相较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其抵押权的变动在公示方式有所不同。相关规定为《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