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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成立的要件都有哪些

2022.06.04 债权债务 79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质权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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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衍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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