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支票,背书人不签章,支票是无效的。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挂失止付。但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不允许转让,应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等字样。如果出票人注明“不得背书转让”,不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具体如下:1、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挂失止付,但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2、如果出票人不允许转让,应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等字样;3、如果出票人注明不得背书转让,不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但要承担民事债务付款责任,即如果支票失效,要承担原取得支票的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付款责任,但不承担接受转让的债权人的票据支付责任。
转账支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背书转让错误时只能要求被票作废,另行开一张支票,对于支票背书转让需要注意,看支票是否具有不能转让的事由,以及在背书转让时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了条件在票据上也是没有效力的。
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
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没有被背书人;3、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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