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未遂立案标准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诈骗未遂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未遂需要负刑事责任,并不因为其犯罪未遂就不负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未遂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按规定立案追诉。当相关部门按管辖范围对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必备两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两个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侦查。犯罪未遂与立案并不冲突和对立。犯罪未遂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按规定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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