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困境:
诈骗罪既遂判决重压如山
202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合谋,以现金交易U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的U币。当天双方在
越秀区新河浦路和粤轩酒楼二楼的粤剧房进行交易,赵某按照约定先转了部分U币,王某某确认收到后将现金交给赵某验核,之后赵某又转账了剩余应支付的U币。然而,当王某某打算携带现金逃离时被阻止。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将其
刑事拘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
公诉。一审时家属未
委托律师,
法院指派了
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王某某诈骗罪既遂且犯罪数额巨大,判处其
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这一判决如同一座大山,压得王某某及其家属喘不过气来。
二、逆转契机:大胆假设
犯罪未遂关键点
一审判决后,家属在绝望中找到了
广东三佛
律师事务所,委托邱德可律师刑辩团队为王某某辩护并提起上诉。邱德可律师接到案件后,带领团队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他们大胆假设,认为本案应属于犯罪未遂,且量刑过重。在法律的探索中,大胆假设是重要的一步,它就像在黑暗的迷雾中看到了一丝曙光。邱律师团队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辩点。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比赛跑,一个人已经起跑(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因为鞋带突然开了(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跑到终点(未得逞),这就是未遂。虽然他也有想跑完全程(犯罪)的想法和行动,但最终没成功。对于这种没成功的情况,在处罚时会比成功完成比赛(犯罪既遂)的人轻一些。
【案例关联说明】在王某某这起案件中,王某某虽然通过一系列手段让赵某转了U币,但在他打算带着现金逃跑时被阻止,未能实际占有并控制这笔现金,这就符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所以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规则支撑案例中邱德可律师团队提出王某某应属犯罪未遂的抗辩观点,为减轻王某某的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二审胜利:仔细求证获改判少刑三年多
有了大胆的假设,接下来就是仔细求证的过程。邱德可律师团队不放过任何一个证据,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们收集相关的
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以证明王某某在拿到现金后并未真正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属于犯罪未遂。二审开庭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官出庭,检察官在当庭听取了邱德可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后,认可了他们的观点,也认为王某某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且一审量刑过重。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邱德可律师
刑事辩护团队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比一审判决整整少了三年三个月。
四、经验沉淀:坚持信念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这起案件的成功逆转,离不开邱德可律师“大胆假设,仔细求证,坚持”的办案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勇于突破常规思维,大胆假设可能存在的辩护点,然后通过严谨的调查和分析去求证。同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被困难和压力所动摇。对于邱德可律师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为当事人争取正义的机会。他始终将客户需求放在首位,凭借着专业的能力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邱德可律师将继续带领团队深耕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持续前行,为个人及企业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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