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金海集团”等人,谋划以现金交易U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的U币。他们在
越秀区新河浦路和粤轩酒楼二楼粤剧房与赵某见面,商定以1:7.63的对价交易价值49万元的U币。赵某先转了9个U币(含1个手续费),王某某确认收到后让赵某验核了49万现金,随后赵某又转了剩余的64209个U币(含1个手续费)。王某某接电话确认收到后准备携款逃跑,被中介阻止,双方报警。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涉嫌
诈骗罪并将其
刑事拘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一审时家属未
委托律师,
法院指派
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王某某被以诈骗罪既遂且犯罪数额巨大判处
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一审判决让家属陷入绝望,他们四处寻求希望,最终将目光投向了
广东三佛
律师事务所,委托邱德可律师团队为其上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小偷已经伸手去掏别人的钱包了,但是突然被旁边的路人抓住了,导致他没把钱包里的钱偷到手,这就是犯罪未遂。小偷伸手去掏钱包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了,而被路人抓住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他没得逞。
在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已经收到了被害人赵某转的U币,但在他准备携带现金逃跑时被中介阻止,没有实际占有并控制这49万现金,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犯罪未遂的抗辩,为二审改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邱德可律师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没有被一审判决的结果所束缚,秉持着“大胆假设,仔细求证,坚持”的理念,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他们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反复查看案件材料,还原交易现场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分析,邱律师团队发现王某某虽然看似完成了U币的骗取,但现金并未真正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王某某在携带现金逃跑时被阻止,这一系列情况表明,王某某的诈骗行为并未得逞,应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团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未遂这一重要情节。于是,他们以此为突破口,撰写了详细且有力的上诉状,为二审辩护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审开庭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官出庭。邱德可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从
犯罪构成要件、案件事实细节等方面,详细阐述了王某某构成犯罪未遂的观点。他们用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述,让法官和检察官都认识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当庭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某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且一审量刑过重。这一认可,无疑是对邱德可律师团队专业能力的高度肯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邱德可律师
刑事辩护团队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这起案件的成功改判,离不开邱德可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坚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能盲目相信一审判决,要敢于大胆假设,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转机。同时,仔细求证每一个细节,用证据说话,让观点经得起推敲。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更需要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轻易放弃。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不要惊慌,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邱德可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14年,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未来,邱德可律师将继续带领团队深耕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为更多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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