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因为男方有过程,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意义如下: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离婚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过错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过错方的获利情况;(五)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可以。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非法同居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1、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除了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抚养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
一般不可以,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常见的问题,通常理解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费,但现行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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