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等。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华律网小编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并未再加
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必须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还要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羁押措施。而对于羁押期限,在某些时候是可以重新计算的。那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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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及其他活动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侦查羁押期间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着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本文主要介绍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