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共同侵权的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多个主体。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必须要以一定的证明主张为前提,证明责任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证明主张。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谁主张,谁举证。民诉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收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特别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