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过程,有着比较严格的流程这是因为只有这样做完成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签订导致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可以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而重大误解不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形,所以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
依通说,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