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后都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项合同所对应的工程施工完成后,包括总包、所有分包、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四方验收。四方验收时除签发合格证书外,还应制作表格对应合同进行验收,明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并经乙方、监理、甲方工程、预算人员签认。关于工程结算做法和所需材料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无效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分三种情况: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担费用,仍不合格无权补偿;未竣工但质量合格也可参照约定结算。双方可先协商,不成可鉴定或起诉。

工程合同无效后结算分情况处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约定获价款;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承包人担修复费,仍不合格则无权获价款。结算还考虑过错责任,双方有错各自担责,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时可向相关方主张权利。

工程合同无效时,结算依具体情形定。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不合格分情况,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担费用,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获补偿。擅自使用后质量主张常不被支持,结算仍按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