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即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之后不服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还有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可以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可以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之后应当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行为的争议的两种手段,也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两种救济方式。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