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或者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流程及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国地税登记证。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海关——海关登记证。商检局——商检证。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如下: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是否设立监事会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一、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监事除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的股东代表担任外,还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关于监事资格的要求,与董事资格的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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