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如果因承租人存在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而需要维修的,租赁物损坏责任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出租人已经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应由堆放人承担其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堆放人的责任。
若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车祸责任的承担: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车祸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车祸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4、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车祸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5、各方均无导致车祸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车祸的,他方无责任。
1、租赁的房屋损坏,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的,由承租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承租人不赔偿,并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损坏情况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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