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浙江浙苏律所:法律守护的坚实港湾
浙江浙苏
律师事务所,是徐建峰律师执业的重要平台。律所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0552066,坐落在
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二幢1502、1503室。这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方便当事人前来咨询和寻求法律帮助。
该律所与徐建峰律师是紧密的合作关系。律所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执业环境,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资源,能够支持徐建峰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对于徐建峰律师来说,律所就像坚实的后盾,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全身心投入,凭借律所的平台优势和自身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徐建峰律师也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心为律所增光添彩,他成功处理的一个个案件,也是对律所实力的一种证明。
二、丰富履历:铸就专业交通法律人才
徐建峰律师拥有非常丰富的履历。他有军队服役十二年的经历,还曾在大区级政治部门从事军队内部刑事侦查工作,从警二十三年。这样的经历让他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此期间,他担任单位公职律师、专职法制员,负责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核,以及单位所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
从2017年开始,徐建峰律师正式成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经过多年的执业,他在交通类案件处理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因为对交通领域相关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有深入了解,所以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三、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与担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诉案稳守正义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上诉案”中,当事人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机动车追尾,认为对方
超速行驶应承担全部责任,向
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面对这样的案件,徐建峰律师代表被上诉人(交警大队)参与诉讼。
案件的难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而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希望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推翻事故认定结论,但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程序上的根本障碍。
徐建峰律师在一审阶段就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协助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让法院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从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审中虽然未作答辩,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维护了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中的正当立场。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徐建峰律师对交通行政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在法庭上临场应变的能力。
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体现人文关怀
“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案”同样令人印象深刻。甲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未参加大陆科目一考试)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致乙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甲找人顶替,存在逃逸行为,且是无证驾驶,同时还涉及两岸司法衔接及社会危害性认定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徐建峰律师接下这个案子后,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效辩护。他强调甲的逃逸行为系因不了解法律及过度恐惧,无事前通谋,主观恶性较小;指出甲持有台湾驾照,具备实际驾驶能力,无证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有别于一般情形;突出甲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结合甲父母年事已高、身患疾病需人照顾,以及甲家人愿意提供缓刑担保等情节;还从两岸关系角度,请求法庭酌情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让甲能在监外执行刑罚照顾年迈患病的父母。这不仅体现了徐建峰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力,更展现了他在法律工作中对人文关怀的重视。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脑部损伤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案”中,当事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机动车追尾碰撞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方负全责。但当事人于事故近两个月后因脑出血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可事故当日及此后多次就诊记录均未涉及损伤。前后共七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无法判断因果关系而不予受理或退案,该部分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否获得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徐建峰律师作为被告方(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准确把握了本案核心争议——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他通过指出当事人伤后多次就诊均无损伤记录、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等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将脑部损伤相关的大额医疗费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为委托人有效降低了赔偿金额。在这个案件中,徐建峰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对证据的精准分析,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徐建峰律师在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上,以其丰富的履历、专业的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交通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在交通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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