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3、当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把握住两点:第一、收入有数,既收入需要全额入账,捐赠收入以及流通处收入;第二、支出合理,一切符合宗教场所用途的支出都是合理支出。必要时候应当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进行把关。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直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把握住两点:第一、收入有数,既收入需要全额入账,捐赠收入以及流通处收入;第二、支出合理,一切符合宗教场所用途的支出都是合理支出。必要时候应当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进行把关。国家宗教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待。
1、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必要的资金证明,等等有关材料。
1、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涉及两个方面的程序。2、宗教界内部的选举,依据“宗教团体的章程”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进行。2、换届之后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办法》负责审核备案过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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