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刑事判决书,中级法院是一审法院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不服向的申请检察院抗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不服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服法院判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1、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通过对已生效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下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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