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符合以下情形的:(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一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