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一定,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2、支付令生效后,到法院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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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报告编号:NO.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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