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经过采购人同意而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招标范围可将采购方式统一规范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就是按这种方法来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分类的。
采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以下这些: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约定仲裁。《民法典》对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能不能申请仲裁没有作出规定。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并且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有效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协议需要满足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法定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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