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权债务 > 债的主体是不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是不是特定的

2022.12.26 债权债务 16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是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报告编号:NO.202212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吗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

    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 2023.02.03 231人看过
  • 债的主体属于特定主体吗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

    王衍祥律师 2023.02.06 257人看过
  • 要约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

    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吴继成律师 2020.04.03 1828人看过
  •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不是特殊主体

    是的,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有申报义务的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1.01.19 1004人看过
  • 监察委是不是侦查主体

    不是。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李键键律师 2021.10.12 75人看过
  • 夫妻共同之债是不是是必要共同诉讼

    夫妻债务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赵彪律师 2023.12.12 102人看过
  • 丈夫去世后夫债妻子是不是需要还

    1、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丈夫去世后,可以用丈夫的遗产部分来清偿这部分的债务,不足清偿的,需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自愿承担偿还债务的不作限制。2、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赵彪律师 2023.04.21 174人看过
  • 夫妻协议离婚后是不是需要还婚内欠的债

    夫妻协议离婚后,婚内债务是否偿还,如何偿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处理: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赵彪律师 2023.11.14 98人看过
  • 上门要债是不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上门要债的行为不一定合法。如果采用斗殴、拦截债务人、强拿硬要等方式要债的,则是违法的,会构成寻衅滋事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正常索要债务的则是合法的,比如知识通过言语催促债务人还债的就是合法行为。

    韩翼驰律师 2022.09.19 2223人看过

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湖北顺鹏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471

    精选解答
  • 216263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什么是特定之债
    广义的特定之债,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什么是特定之债”详细内容的介绍。什么是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
  • 选择之债的特定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选择之债的特定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特定之债是“种类之债”的对称。又称“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那么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
  •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特定之债是“种类之债”的对称。又称“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特定之债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哪些特点?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