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荣誉等身:在行业受认可的
刑事辩护律师阿牛拉体律师毕业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开始执业,2019年创立并担任
四川迈德
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拥有不少荣誉,曾荣获四川省优秀党员律师、
凉山州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称号。他还曾任四川省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民族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现任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行业区域协调发展中心委员,凉山州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也是四川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这些头衔体现了他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地位和专业认可度。
阿牛拉体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擅长刑事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工作。他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像
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以及
毒品犯罪案件等,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还作有《侦查阶段‘六步走’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七步走辩护》《
毒品死刑案的20个救命稻草》等文章,为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专业的理论支持。
(2)棘手大案:横跨川滇的毒品交易绝境
这是一起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横跨川滇两省的贩卖毒品案。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卖家,
云南省人)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中间人),欲出售其控制的毒品海洛因。廖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博实某某(买家),博实某某遂与被告人“吉某某”(买家,本案中阿牛拉体律师的当事人)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经过样品验货、价格谈判,双方商定以每块4万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1月18日晚,黄某某、廖某某、博实某某、吉某某四人在四川省
宁南县XX镇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吉某某携带双方筹集的79500元毒资在路边等候,博实某某与廖某某前往黄某某藏匿毒品的地点验货。但因买方所带现金(不足8万)不足以购买全部4块海洛因,卖方要求4块捆绑交易、拒绝拆卖,交易未能完成。四人各自离开现场后不久均被抓获。公安人员随后在交易地点附近的石堆中查获用塑料袋及纸箱包裹的海洛因4块,共计净重1395.35克。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
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在这个案件中,吉某某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涉案海洛因数量远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五十克以上”的可能判处死刑标准。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开一家违法的“毒品商店”,不管你卖出去多少毒品,哪怕只有一点点,都要被法律制裁。要是你卖的毒品达到了像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这样的数量,那面临的刑罚非常严重,可能是十五年以上的牢,甚至是死刑。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就是依据这条法律,以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指控被告人。如果按照指控的全部毒品数量来认定责任,吉某某很有可能面临死刑。但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策略就是在这些法律规定里寻找突破点,为吉某某争取更有利的判决。该规则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突显了阿牛拉体律师辩护的艰难性,而阿牛拉体律师通过“未遂”、“数量限缩”等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生机,挑战公诉机关依据此条法律的指控。
(3)精准辩护:多维度策略力挽狂澜
作为吉某某的辩护人,阿牛拉体律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他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力图在绝境中为当事人争取生机。
首先,阿牛拉体律师主张
犯罪未遂。他强调,由于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卖方坚持4块捆绑,买方资金只够买1-2块)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毒品交易在“验货”环节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毒品尚未实际交付,毒资也未支付。整个行为停留在“为贩卖而购买”的犯罪预备或未遂阶段,并未达成既遂状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他提出区分责任范围,限制数量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应对全部1395.35克毒品承担责任,阿牛拉体律师指出,吉某某与博实某某仅携带了79500元现金,其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对应的仅是意图购买其中一部分毒品(约1-2块,价值7.95万元),而非全部4块。因此,其刑事责任应仅限于其意图购买且毒资对应的毒品数量,而非现场查获的全部毒品重量。
再者,阿牛拉体律师主张吉某某在本起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犯意的提起、与上家的主要联络、价格的最终商定等核心环节均由同案犯博实某某主导,吉某某主要是参与、出资(尽管其辩称未实际出资)和跟随。将其认定为从犯,是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另一关键法律理由。
同时,阿牛拉体律师还指出吉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且由于交易未完成,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现实的社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