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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一场追偿权纠纷让某劳务
公司陷入困境。2024年11月,该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清包工承包合同》,约定劳务公司为工程公司的工程项目提供钻孔施工劳务,同时为劳务人员购买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工伤保险费用由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工程公司承担,若产生
社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及雇主责任险不能赔付的费用,均由工程公司承担。
然而,工程公司未按约支付雇主责任保险保费。2024年11月14日,劳务人员王某在作业时右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十级。劳务公司先行垫付了近十万元
工伤赔偿款,这对劳务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了沉重压力。而工程公司不仅未支付保费导致保险缺失,事后还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最终付款责任。无奈之下,劳务公司委托新疆美愿
律师事务所的程杰超律师代为维权。
程杰超律师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对于工程公司未支付保费导致雇主责任险缺失,劳务公司作为法定投保主体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律师逐一核对了《清包工承包合同》等关键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依据合同第六条第8款,明确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工程公司承担,其未支付保费构成违约,导致本应由保险覆盖的风险完全暴露,所以劳务公司垫付后享有全额追偿权。律师强调,劳务公司实际上已履行了工伤保险的投保义务,缺失的仅仅是应由工程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与调解金额之间存在差距,对方很可能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程杰超律师依旧依靠仔细核对的有力证据来应对。他指出,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标准为近6万元,调解金额高于此数,但该调解是经
仲裁委确认的合法调解。并且工程公司对超出部分并未表示同意,所以法庭最终采纳了程杰超律师关于按比例承担的核心主张,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抗辩。
某工程公司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杰超律师思考能否将
股东李某纳入追偿范围。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在诉讼策略上,程杰超律师同时向工程公司主张垫付款项、逾期利息、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损失,并将一人股东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
市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近6万元及自202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3.0%),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84元,由某工程公司负担750.81元。
程杰超律师是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毕业于新疆师范大学。他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在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程杰超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办案思路,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有法律需求的企业和个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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