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新疆乌鲁木齐,一起追偿权纠纷牵动着某劳务
公司的心。2024年11月,某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清包工承包合同》,约定劳务公司为工程公司的项目提供钻孔施工劳务,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自担,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工程公司承担,若有
社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及雇主责任保险不能赔付的费用,也由工程公司承担。然而,工程公司未按约支付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同年11月14日,劳务人员王某在作业时受伤,2025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3月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劳务公司垫付了近十万元
工伤赔偿款,但工程公司却拒绝承担付款责任。无奈之下,劳务公司委托新疆美愿
律师事务所程杰超律师维权。
初期:全面研判,梳理法律路径
接受委托后,程杰超律师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研判。他发现本案存在三个核心难点:一是工程公司未支付保费,劳务公司作为法定投保主体自身是否有过错;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标准与调解金额有差距,对方可能以此抗辩;三是工程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将
股东李某纳入追偿范围。
为解决这些问题,程杰超律师逐一核对了《清包工承包合同》、
仲裁调解书、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并精准梳理出三条法律路径:
首先,依据合同第六条第8款,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工程公司承担,其未支付保费构成违约,导致应由保险覆盖的风险暴露,劳务公司垫付后享有全额追偿权。
其次,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主张权利产生的
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费等。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推进:确定策略,应对抗辩
在诉讼策略方面,程杰超律师向某工程公司主张垫付款项、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损失,并将一人股东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某工程公司提出“原告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调解金额超出法定标准”等抗辩。对此,程杰超律师进行了有力回应:劳务公司已履行工伤保险投保义务,缺失的是应由工程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标准近6万元,调解金额虽高于此数,但系经仲裁委确认的合法调解,且工程公司对超出部分并未同意。法庭最终采纳了程杰超律师按比例承担的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与律师风采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
市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近6万元及自202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3.0%),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84元,由某工程公司负担750.81元。
程杰超律师是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他毕业于新疆师范大学,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在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办案思路,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方面有法律需求,不妨寻求程杰超律师团队的帮助,他们会用专业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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