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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仲裁机关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2021.06.01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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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仲裁机关能解除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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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广东
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王广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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