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二是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三是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是裁决。
一、申请调解。二、受理调解申请。三、开展调解。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人事仲裁程序是:1.申请: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受理与准备: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调解: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述人。申述人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二)开庭和裁决;(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