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它有执行和不予执行这两类情况。那么,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我国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重新仲裁十分重要。仲裁虽然有一裁终局的制度,但是很多裁决也出现了不予执行的情况,这时候重新申请仲裁就十分必要了。那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是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开庭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当事人也可考虑尝试借助于其他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提出申请撤销该项仲裁裁决,进而争取对裁决内容进行修改或重新审理。无论是选择哪种方法,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妥善地解决争议,并尽可能地恢复或弥补受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