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报告编号:NO.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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