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是: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不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不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下列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能要求招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据此招标人对其单方终止招标的行为,无须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中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原件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最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主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如有)、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以上均为原件)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然后持上述材料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返还多收的履约保证金,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招标人超出规定限额收取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应予以返还。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