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作为
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提货
保证金。合同中有这样的苛刻条款:保证金需待电站1年质保期届满后方可申请退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作为核心设备供应方,单方宣布停止光伏业务、不再接收新订单。这一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然而,被申请人仍以“质保期未满”“退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委托人面临着质保期漫长、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困境,于是委托
广东鹏日
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负责人马剑鸿律师提起仲裁,请求
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点有两个:一是案涉保证金的性质究竟是提货履约担保还是质保担保;二是在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还应适用原质保期退还保证金的约定。
马剑鸿律师站在专业角度分析,从法律依据来看,《
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主张恢复原状。案涉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提货履约,并非质保担保。当被申请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保证金的担保目的已经灭失,不应再受原质保期限制。胜诉的关键逻辑在于精准聚焦违约性质、担保功能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辩护。马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论证了保证金的性质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马剑鸿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合同依法解除,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费6000元。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额回款。
针对此类风险,给大家提供以下可操作的防范建议:
1.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自身
法律知识不足,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2.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邮件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
3.当遇到对方以合同条款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时,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突破不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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